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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歌在搜索关键词诉讼中获胜 |
     2010年3月23日,欧共体法院对路易威登公司诉谷歌搜索关键词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谷歌公司提供搜索关键词服务不构成商标侵权。      谷歌公司提供搜索关键词的服务.广告发布者付费购买某些关键词,他人通过谷歌搜索该关键词时.发布人的链接就会排在首位或是网站右侧的显著位置。点击链接,就可以进入广告发布人提供的网贞。路易威登公司发现谷歌公司出售与他们商标有关的关键词,而通过这些关键词搜索出来的链接,指向一个出售仿冒路易威登商品的网站,于是.在法国将谷歌诉上法庭,要求追究谷歌商标侵权的责任。案件在法国最高院审理时,最高院就某些涉及案件定性的一些问题向欧共体法院提出请示。      今年3月,欧共体法院作出第C一236/08号初裁,指出,《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  (一号指令)第5条(1)  (a)规定,商标权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同意.在商业中将与其商标相同的标记使用在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商业中”使用是判断侵权的一个标准。而关键词搜索的提供商并未在“商业中”使用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它只是创造必要的技术条件,允许它的客户使用,而其行为本身不构成商标侵权。除非关键词搜索的提供商明知关键词非法,或广告发布者行为非法,而未能及时有效地移除关键词所指向的链接,其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为侵权。广告的发布者使用关键词的行为,才是“在商业中”使片用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设定一个能指向其销售网站的搜索关键词,是这些广告发布者商业行为的开始。他们是有目的地,通过关键词搜索的方式来混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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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0-7-3 阅读:67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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