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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啤酒应予以销毁

 

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安阳市工商局对林州某啤酒有限公司做出了没收、销毁侵权啤酒144675瓶,没收侵权标识3643套,罚款1万元的决定。

  案件回放:

  2006年5月22日,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安阳市工商局依法对林州某啤酒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销售青岛百年纯啤8°啤酒及青岛百年纯啤生化啤酒。以上两种啤酒的包装上标有的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上都标有“青岛”字样,侵害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日期:2008-5-24 阅读:6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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